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摘要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說明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
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
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
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
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
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目錄
Toggle網拍族類型及其稅賦(獨資與合夥行號)
| 營業額 | 稅籍(營業)登記 | 營業稅 | 營所稅 | 使用 統一發票 | 說明 | |
| 買賣業 | 勞務業 | |||||
| 未滿新台幣8萬元 | 未滿新台幣4萬元 | X | X | X | X | |
| 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 | 超過4萬元,但未達20萬元 | V | V | X | X | 註一 |
| 20萬元以上 | 20萬元以上 | V | V | V | V | 註二 |
註一、營業稅1%,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
註二、營業稅5%,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

